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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28 17:50:17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管部门的责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三、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